欢迎进入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适老版
网站无障碍
您的位置: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玉溪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0-06-09 11:04:28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招商引资决策水平,提升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建立完善咨询、决策、执行和监督相结合的招商引资工作新机制,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做好高质量的决策咨询评估,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引进市外国内、国(境)外资金和技术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产业咨询评估(不含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特许经营和住宅房地产类项目)。

一、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咨询评估专家智库

(一)专家智库的形成

围绕我市卷烟及配套、矿冶及装备制造、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生物医药及大健康、文化旅游、信息、现代物流七大产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航空产业、科教产业等领域,由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行业产业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院校、咨询机构和集团公司等进行广泛征集推选,并对专家进一步筛选把关,同时在法律、金融、规划、环保等专业领域对专家组成人员进行增补,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形成“玉溪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咨询评估专家智库”。

(二)专家范围及条件

1.在其从事行业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一定权威专业技术的专家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懂专业的领导和业务骨干;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对相关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有较深造诣、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咨询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从事法律、金融、规划等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工作经验的从业者;相关企业有较高造诣、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

2.咨询评估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工作特殊需要选聘的专家、专业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三)专家智库的管理

坚持均衡、精干、高效、实用、适度的原则,由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专家智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更新。采取灵活方式,


成熟一批选聘一批;适时增补;不宜担任或专家自身申请不担任的按时退出。

二、咨询评估专家职责

(一)充分利用咨询评估专家的专业能力、产业经验、行业信息等优势,在招商项目洽谈、项目评审、招商引资政策制定、产业招商研判、精准招商分析等各环节为招商引资工作服务。

(二)参与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活动,咨询评估专家根据咨询评估要求,对拟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专业评估,并出具书面咨询评估意见书,为项目引进提供决策依据。

(三)对特定产业或年度确定的重大招商课题调研、重大招商决策等提供咨询意见,并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发展建言献策。

(四)咨询评估专家在咨询评估服务工作过程中保守政府秘密、维护政府声誉,不以市重大招商项目咨询评估专家身份从事与政府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咨询评估工作程序

(一)咨询评估工作的启动

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县(市、区)、园区和产业招商组向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咨询评估申请表》(见附件2),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产业结构、产业规划、投资内容、项目效益等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

纳入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咨询评估的项目需具备:

1.对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关键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

2.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投资的重大项目;

3.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型项目;

4.项目前期具有落地玉溪的条件,且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市外项目或合同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5.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咨询评估专家组的组成

启动咨询评估程序后,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行业和专业技术特点,从咨询评估专家智库里选聘或根据需要聘请库外专家,共同组成该项目咨询评估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开展专家咨询评估。

(三)咨询评估工作的开展

专家咨询评估可以采取书面征询、咨询评估会(论证会)方式进行。

1.重大项目提报县(市、区)、园区和产业招商组应当提前3—5个工作日将项目背景资料、项目策划书、可研报告、技术产权等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

2.专家组收齐项目评估资料后,即发至专家组成员,供其调查、研究、论证和梳理项目评审意见建议报告等之用。根据咨询评估需要,专家组可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和查询,项目提报的县(市、区)、园区和产业招商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服务。

3.以采取书面征询方式组织的咨询项目,专家组在收到项目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征询意见,出具由专家组成员签名的书面征询评估意见书,并对意见的专业性、技术性负责。如项目情况特别复杂的,时间可适当顺延。

4.以采取召开咨询评估会(论证会)形式组织的咨询项目,专家组在收到相关项目材料和对项目进行前期研判或调研后,提请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咨询评估会(论证会),由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会议时间,并负责召集专家组成员、项目相关关系人参加会议,项目提报的县(市、区)、园区和产业招商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听取意见。专家组在会上进一步听取意见,并形成咨询评估意见,于会后3个工作日整理出具由专家组成员签名的咨询评估意见书,并对意见的专业性、技术性负责。如项目情况特别复杂的,时间可适当顺延。

5.专家组形成的咨询评估意见书以及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求的项目意见,由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上报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分送县(市、区)、园区和产业招商组,供决策参考。

6、由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引进洽谈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招商项目咨询方式和程序参照以上执行。

7.围绕咨询评估专家职责开展的产业咨询、重大课题研究、产业招商等其他咨询评估事项,其开展方式和程序参照以上执行。

8.特别重大和工艺技术较为前沿、复杂的项目或课题,根据需要,也可以市场化方式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9.需市政府决策的项目事项或决策事项涉及政府重大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的按相关程序报批。

四、咨询评估内容

项目咨询评估应从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技术水平、风险因素、承载能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保护、资源保障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研究和评估。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评估;规划、用地情况评估;环境容量、生态影响评估;投资能力、企业信用评估;项目技术竞争力评估;产业贡献率评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评估;主要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投资主体在土地价格、配套条件、税收、劳动用工及产业扶持等提出的诉求问题分析与评估。项目咨询评估根据产业特点、行业性质可突出不同的评估内容。产业咨询评估内容依据特定标准作出定量、分析和评价。

五、专家咨询费用支付

(一)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费用按咨询项目个数支付,咨询时间两天及以上,市内专家每人每个项目标准为不超过1200元、省内专家每人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元,省外及国家级专家每人每个项目不超过3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咨询费标准上浮50%。项目情况较为复杂、需实地调研、查询查看、现场访谈或多轮研商开展的咨询评估,专家咨询费用可适当上浮。专家咨询费在完成咨询评估事项,出具书面咨询评估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其他咨询事项,根据咨询实际情况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参加咨询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咨询活动,由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支付专家咨询费用并为专家在玉溪工作期间提供相应的工作保障。

(四)各县(市、区)、园区、产业招商组根据需要可选择智库内专家自行开展咨询评估,专家咨询费用及相应工作保障由各县(市、区)、园区负责。

六、咨询评估工作管理

(一)专家咨询评估工作要坚持依法合规、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形成有机联动、协调运转、效能显著的决策咨询运行机制,为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科学高效的决策咨询服务。

(二)专家咨询评估工作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级各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各一名副主任和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统筹、协调、交办督办和日常联络等工作。

(三)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经领导小组同意,按照尊重程序、效率优先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四)市政府从2021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作为全市专家咨询评估工作经费,年度经费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可适当调整。专家咨询费用发放按照规定建立台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纪检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五)专家咨询费的发放由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专家咨询费支付原则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确需现金支付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费用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应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七)本办法由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